前天接到"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"公文~~~
害我高興了一下~~
之前詐騙集團真的抓到了丫~~~
但我從頭到尾,前翻後翻,認認真真的看了又看~~
只說提供帳戶的被告雖然宣稱銀行帳戶的提款卡及密碼係遺失云云,
顯有重大悖情之處,檢察官不足採信,故判刑處有期徒刑三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壹日。
嗯~嗯~寫的落落長的~~
丫然後勒~~怎麼沒寫到如何補償丫~
 
今天去台南高等法院咨詢 書記官
書記官笑著說”那個拿不回來了拉,你還是乖乖上班比較實在,不要浪費時間搞這個”
我說”被告被判刑表示這是事實,而簡易法庭不是只要書狀呈上去就可以了,可以不用請律師丫”
他說”可以丫,書狀那一疊你可以都拿去參考,法官也會受理開庭,但不代表每一次都開的成,
如果他不出庭也只能延下一次,你那來那麼多時間陪他耗丫。就算告成了,他又沒錢賠,又能怎樣,
況且如果對方是個沒品的人,腦羞成怒,找人來使壞,怎麼辦”
 
我聽了整個無言~~~
就這樣算了丫~~
所以報警對我們被害人來說也沒用囉~~
那我真覺得詐騙集團這個行業還真不錯~~
反正被抓到也是花錢了事而己~~
難怪台灣的詐騙集團越來越多了~
真的很&^%#$%^
反正今天晚上就是一肚子火 拉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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